是法治改革观的题中之意

(二)是法治改革观的题中之意

过去改革和法治都是作为社会发展的工具存在,但是二者的地位并不平衡,法治长期是作为改革的附庸而存在的。改革开放初期,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尽快消除制度的藩篱从而为经济释放活力。前期改革就是要突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定,寻求制度上的创新与发展,而这种突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摸着石头过河、先行先试是迅速打开改革局面,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当局部的改革取得了成熟的经验时,将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在全国范围推广,这一时期的法治更多的指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法治的意义不再是也不可能仅仅局限于对改革经验的事后总结。当法律的空隙逐步被填满,法治意义上的法律治理实际作用将越来越小,如何定位法治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同时,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前期我们坚持的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改革方针,使改革进行到当下出现了一批既得利益者,如何继续深入推进改革进程,实现社会持续发展也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发挥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我们提供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新思路。强调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正是全面理解法治内涵,重新定位改革与法治关系的体现,法治改革观的树立就是要在重视法治的工具属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法治的目的属性。有一种观点认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就是改革必须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改革具有现实可能。另一种观点认为,改革于法有据,就是要重视法治的工具属性,任何改革都应当先修法,通过修改法律实现社会制度的变革。这两种观点都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但是在对法治的理解上存在绝对化的倾向。将于法有据理解为改革必须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就有可能陷入一些经济学家所说的“法治陷阱论”,即现有法律可能会保护一部分改革者的既得利益,如果严格执行现行法律会导致部分改革推动者丧失改革动力,造成对改革的阻碍;而将立法、修法作为改革的方式,会造成法治运用单一,不利于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作用就是要改变过去改革先行、法治附庸的改革观,给予法治与改革同等的重视,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要防止“法治陷阱”的思维倾向。改革确实会改变现有法律规范,即使不会明显改变法律规定,也会或多或少改变现有法律意义。法治引领改革并不是要完全遵循法律规定,而是要树立改革过程中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当某一方面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时,改革于法有据就是要遵循现行法的规定,当某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具有超前性,甚至落后于现实时,如果教条地强调改革的法律依据就会制约改革的发展,这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经常面临的问题。处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张力,就要在重视法治工具属性的同时也要注重法治的目的属性,在改革的过程中将法治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这也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