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的模式

(一)利益冲突的模式

如果将整个社会的全部利益视作一个完整的利益集合,那么在这其中就存在着由多个主体构成的子集合,这些子集合内容庞杂、种类繁多,涉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社会文化利益等诸多方面,它们之间在个别情况下或许不存在交集,但更多时候总是相互牵连,此消彼长,甚至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不得不说,如果将利益冲突的全部情况以及它们的变换模式一一列举,将会得到一个极为复杂的矩阵,并且远超出数据和理论分析的范围。因此,本文将其简化成为一个相对清晰的图解以便适用。

首先需要明确几点。(1)当利益冲突的主体只有两个时,我们称之为两极冲突;当利益冲突的主体为两个以上时,我们称之为多极冲突。(2)利益冲突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群体[3],我们将这些群体的范畴称为利益分化。(3)在两极利益冲突中,如果二者之间难以调和,那么这种冲突将可能会日益强化,相关群体的特征也会变得相对稳定。假设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宗教信仰自由,而是强制公民必须信仰或不信仰某种宗教,那么在不同的教派之间,就存在着利益分化。当这种分化不断强化的时候,就会明显地看到此教派和彼教派的信徒永远处在一个敌对的位置上;相反的,在交叉冲突的情况下,各冲突群体便会呈现出相对多变的、不稳定的特点。(4)各种利益冲突的紧张与和缓的状态并非一成不变,它们除了自身所固有的矛盾,也会受到国家政策、公民观念甚至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如美国的1787年《宪法》公开认可奴隶制,种族问题几乎成了美国社会难以调和的矛盾,然而随着美国现行《宪法》和国家政策(包括一些高校的招生标准)的变化,这一冲突尽管尚未完全消除,但较之先前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缓和。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图1所示的八种利益冲突的模式都有存在的可能性,但从图1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如果一个社会长期存在着较为紧张且顽固的利益冲突(模式1和模式5),将会引发极端的不稳定。因此,在较为成熟的民主国家中,允许长期存在的只有相对温和且能够通过立法或政策调整得以改善的利益冲突模式(模式4和模式8)。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图1 利益冲突的几种模式

我国正处于各层面利益产生变迁的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然觉醒,而政府对自身权能的认知尚未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这就导致了我国当前各种矛盾频发,利益冲突涉及面较广,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日显激烈。不仅漠视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侵害个人利益的案例更是层出不穷,从孙志刚案和安徽房屋拆迁焚身案可以看出,这种利益冲突已经以公民的生命权为代价,是一种紧张的交叉冲突(模式3)。二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冲突开始凸现。现阶段,社会利益结构面临重大调整,会不可避免地触碰到强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他们作为曾经的既得利益者,往往会利用手中的资源干预利益调整;而与此同时,弱势群体为了争取自身利益,实现自身诉求,通常会采用比较激烈的非理性方式,是另一种紧张的交叉冲突(模式7)。可以看出,我国当前存在的这两种利益冲突模式为社会带来了极度的不稳定因素,但又因为它们属于“交叉冲突”,仍存在着通过立法加以缓和或解决的可能性——通过恰当的基础理论和衡量方法作出正确的利益选择和利益调整已是立法机关亟须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