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26年02月13日
引 言
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中国的法案审议活动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与此同时,各地方也都纷纷修改相关立法条例。[2]尽管如此,中国有关地方立法审议的相关规范仍然缺位,或其细致程度难以满足中国地方立法审议实践层面的要求。实际上,有关地方审议程序的成文法规则并不多,更多的是一些不成文的惯例。不成文惯例是指并没有成文但已经内化于审议活动的一些为审议主体自觉遵守的习惯,是成文法规范的有益补充。[3]与此同时,立法质量也应当被兼顾。有关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程序的议题日渐被立法界及学术界重视。立法活动本质上是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而作为立法活动所含内容之一的法案审议更是立法活动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选择法案审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理由有二:其一,审议环节的汇总及转化功能。法案审议环节作为贯通法案提案环节和表决环节的中间程序,具有其存在的整体性意义。法律议案只有经过法案审议环节,才能转化为代表议员及选民整体意志的规范。其二,法案审议制度亦具有其独立性研究价值,法案审议环节设计的好与坏直接规制社会行为及社会关系的规范之可行性及科学性。法律的制定乃是法治之端,而法案审议更是立法活动的核心之所在,弥补中国地方立法审议程序规范设计层面的不足便是本文写作的动力和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