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标准的权重考量

(五)评估标准的权重考量

评估标准的权重是指不同的评估标准在评估标准体系中有着不同的性质和重要性,需要给予不同的关注。使用上述评价标准进行立法前评估,不可避免会出现如下情形:评估对象具备合法性、合理性等基础质量因子,但对经济、社会、环境会有微弱不利影响;或者评估对象能够积极地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但是未达到基本质量标准。两种情形孰优孰劣需要立法前评估标准给予回应。因此,为了增加立法前评估的可操作性,不会出现仅关注经济收益等“挂一漏万”情形,需要对立法前评估标准进行加权、赋值,确定出不同的位阶和重要性。

科学地确定评估标准在评估标准体系中的权重,需要以不同评估标准的内容和性质为依据。大体上,确定评估标准权重的模式有两种:一是所有评估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即评估对象需要满足每一个评估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标准即是没有通过立法前评估。该方式适用于比较基础、比较重要的评估标准体系。如立法评估标准的内容为合法性、有效性、立法技术合理性、必要性,可以将其全部列为强制性标准,并按一定的次序进行排列。[16]二是根据分值划分比重,不同的评估标准有不同的分值,每个评估标准的分值也可能不同。该评估标准适用于比较精细、评估领域比较全面的评估标准体系。上述四个维度的评估标准体系中既有每个评估对象都必须具备的基本质量因子,又有全面而精细的影响评估标准,因此需要结合两种方式来进行构建。针对基本质量标准,应当设定为“强制性”位阶,只有满足立法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的评估对象才能进入影响性评估。在影响性评估阶段,可以分别对每个影响性评估标准进行赋值。总的赋值标准应当如此,正面影响很大:5分;正面影响一般:4—3分;正面影响很少或者没有正面影响:2—0分。针对每个评估标准的重要性不同,还可以设置不同分值的权重。比如,在市场自由、充分竞争的重要性高于给政府财政带来的积极影响时,可以对市场自由、充分竞争评估标准的赋值分数高于对政府积极影响的评估标准。此处,可以通过表10予以说明。

表10 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权重(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在含有权重的评价标准体系中,不仅需要设计好每个具体标准的权重,更需要设计好每个普通标准的权重。只有普通标准的权重确定下来,具体标准的权重才能有进一步建构的框架。如在俞荣根教授设计的标准体系中,总共100分按照如下比重进行划分: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5分;合法性25分;立法的影响性30分;效益和成本分析20分。[17]从该评估标准体系的权重中可以看出,它侧重于强调对立法影响性的评估,而且给立法的合法性空间留下收缩的余地。由此可见,赋予评估标准体系不同的权重,能够指出各评估标准在评估体系中的重要程度,为评估主体实施立法前评估提供了衡量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