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制度暂时保留的补正之策
根据上文的论述,由于《立法法》第13条的制定本身存在违宪的情况且其实施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存在合法性缺失和合理性不足的制度缺陷,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这一权力不具有正当性。笔者认为从应然性的角度出发,根据宪法至上、制定良法等法治原则的要求,立法机关应当废止《立法法》第13条。但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立法法》第13条并不可能在短期内被予以废止,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立法法》第13条是全国人大修正的,谁来废止?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这就是说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即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此外,“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是被当成调和改革与法治冲突关系的一条解决路径提出来的,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不会主动去废止的。二是“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在实践中被进一步推广使用,如何废止?目前公布的授权决定大都期限未满,各地的试点工作也都在紧锣密鼓进行中,所以考虑到中国深化改革的社会现实,“授权暂停法律适用”也很难在短期内被废止。(https://www.daowen.com)
那么在“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制度将继续存留并被使用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有必要为其提供补正之策,使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这一权力时更加规范化,减少对现有法治的破坏。《立法法》对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的规定较为简单,授权主体权限、授权事项、授权期限等规定较为模糊,对授权暂停法律适用需要遵循何种程序和实施何种监督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这些问题的规范,我们只能期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授权决定。这就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在遵循授权原则的基础上,对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应当受到的限度进行明确严谨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