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2026年02月13日
(五)完善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1.关于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根据《条例》第24条至第26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包括土地利用情况和耕地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林木蓄积量以及单位面积蓄积量、水资源情况和水资源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矿山生态修复等四种核算内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应当向社会公开。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前提,因此,加强统计调查数据监测和审核,保证数据真实、完整,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准确性,是负债表编制的基础性工作。
2.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条例》第27条至第29条的规定,市、县(区)审计机关应当对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当根据当地主体功能区定位、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结合审计监督对象的岗位职责要求,确定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相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等六大类审计内容。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3.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
《条例》第30条规定,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负责人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由于《刑法》对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了追诉期限,故《条例》在规定终身追责的同时,明确法律对追究相关责任规定了追诉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