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立法实践中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消解
2026年02月13日
二、美国立法实践中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消解
在美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难题往往被视为司法机关或律师的难题之一,但是客观地来讲,无论是法律本身的模糊性还是立法语言的模糊,立法者同样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批判法学的学者们认为,司法行为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适用行为,它受以下形式主义教条的约束,即法律文本中的语词或语句本身决定了它应当如何被使用以及适用。这种形式主义的观点虽然受到司法者和立法者的共同否定,但不可否认的是,通过语词构建的规则,一旦触及具体案例,必定需要具象化分析。[18]也就是说,法律文本中的语词本身并不一定模糊(或者人们通过文本本身无法发现其语义模糊),只有在语词的运用过程中,人们才能了解到该语词的模糊性。立法者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同样无法预知语词或法律条款的模糊性,除非立法者能够在某一案例中预先使用该条款。显然,这是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和“权力分立”等法治原则的。在此意义上,美国法学家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认为,就立法而言,模糊性是一个存在于理论层面的问题,它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以其他的方式加以解决。[19]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的确能够在其他方面加以解决——例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立法本身的问题,终归需要在立法层面加以解决。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难题即是如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中,法案起草者已经开始关注模糊语词的运用难题,并尝试以建构语词运用规则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