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审议理念
地方立法审议理念是指从地方立法审议实践活动中总结出的用以指导法案审议程序运作的思维模式,是在审议制度层面之上的更为抽象的概念。本文从中国地方法案审议实践层面总结出三大法案审议理念,即审议民主理念、审议效率理念、审议科学理念。这些理念产生于地方立法审议实践内部,体现于发觉法案审议制度的缺陷,并进而用于指导地方立法审议制度改革。依照这样的逻辑进路对中国地方立法审议制度缺陷及改革进行阐述,需要至少回答如下问题。其一,法案审议理念的提炼与审议制度缺陷的发觉及其完善的关联意义在哪儿?选择这三个理念作为贯穿本文写作逻辑的三大理念的必要性在哪儿?其二,审议民主理念、审议效率理念及审议科学理念三者之间的关系及适用逻辑是什么?
对于第一个问题,即法案审议民主理念、效率理念、科学理念的存在必要性的解答。首先,理念是任何一项制度的精神内核。基于一定的理念创制出一系列制度体系,在制度体系的践行和革新中也会不断内化和升华相关理念。地方立法审议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应是一种渐进性的制度衍生过程,其进化和改善的动力源自对其本源理念,尤其是立法过程理念的深切自省。因此,构建完好的法案审议制度,不仅要聚焦于制度设计层面,更应当放眼于其背后的立法理念及审议理念,实现观念层面的更新,以为制度设计提供理念及价值层面的指导。其次,之所以选择此三个理念而非彼三个理念的原因。审议民主理念是立法民主理念的自然延伸。审议效率理念的选择是基于中国目前的社会控制体系现状以及对法规范的社会需求和政治需求而做出的。当前中国的社会控制模式逐渐转向法治化方向,但政府及国民日益增长的规范需求与规范产出规模已经形成紧张关系。而法案审议作为立法过程的最重要环节,审议期间可以说是占据了整个立法过程的大半江山,因此有必要在法案审议程序中突出审议效率理念。法案审议科学理念包括审议程序科学与审议结果科学,这可以说是对法案审议理念的兜底性补充,要求法案审议的过程必须合乎审议程序理性,以及形成的法律必须符合审议实体理性。其具有覆盖面广的特征,在发觉法案审议缺陷以及改革法案审议制度层面具有全面而灵活的价值。(https://www.daowen.com)
至于第二个问题,与行政活动优先追求效率不同,立法根本价值追求在于民主,这从二者的决定生成方式就能看出端倪。[7]因此,在地方立法审议中应当坚持审议民主理念优先,审议科学理念次之,审议效率理念作为补充。
具体言之,在确保相关的程序设计符合立法及审议民主理念后,结合法律出台的政治及社会背景兼顾审议科学理念,审议效率理念应当遵从谦抑原则。法案审议理念的提炼需要以法案审议价值为导向,只有符合法案审议价值的理念才能具备指导和约束法案审议实践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基础。提炼出法案审议理念的根本目的是为法案审议程序及结论提供权威性支持,使得所有受其规制的社会关系能够被纳入法治关系的框架内,地方公民能够尊重并认可由其选出的立法机关产出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