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立法监督内涵和意义

一、授权立法监督内涵和意义

以官方出台正式文件为准,我国对于立法前评估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始于2004年。当时,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对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积极探索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等与立法前评估相似的评估标准。发展至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更是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这些文件为法规规章进行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初步探索确立了正式依据。据统计,在2004年国务院鼓励进行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之后,2005年就有11个省级政府和10个国务院部门展开了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研究。[3]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前评估机制起步较晚,在发展初期试探性地主要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标准,与完整的立法前评估标准系统相比,还不够完整、全面。直到2010年前后,评估标准才有了更全面的考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