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地方立法权对地方改革法治思维的培育
一般来说,法治是在一个国家社会关系相对稳定成熟后通过法律予以保障实施的,但是我国既面临着建设法治国家的艰巨任务又迫切需要社会转型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高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大会主题定位为依法治国,而《立法法》在这一背景下对立法权配置的调整体现了中央顶层设计对法治与改革的整合。将地方立法权扩容至所有设区的市就是改变过去地方改革过程中割裂改革与法治的思维方式,使立法权的运用成为地方改革的基本方式。
从国家机构内部来讲,无论是改革还是法治都具有国家权力属性,改革和法治也可以称为改革权和法治建设权,二者应当是国家机构职权的必然组成部分。就地方来说,无论是地方立法机关还是地方政府都享有差别化、具体化的改革权力,但是从设区的市这一行政层级的地方来说,地方并不享有地方立法权,这样事权和立法权不对等的直接后果就是地方对某些事项做出有益性的探索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必须付出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代价,长此以往就会造成地方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对法治的漠视,也必然会危及改革的深入推进。将地方立法权扩展到所有设区的市就是通过赋予地方平等的立法权,使改革成为地方改革的手段,在改革的过程中注重法治思维的形成和运用。相比于过去以行政命令、红头文件为载体的改革方案,通过地方立法形成的改革方案能够进行充分的利益博弈,更具科学性、可行性,也会大大降低改革的试错风险。(https://www.daowen.com)
另外,过去某一项改革推出都会选取一个或几个地方试点,待试点取得经验后由立法加以固定,从而推向全国。从改革试点到改革成果的固定,地方只关注改革本身,对于什么时候将改革成果上升到法律,如何上升似乎从来不是地方应该考虑的事,多数地方因为并不享有立法权也无权干涉。将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通过立法形成的改革经验,不仅从改革本身为全国性改革积累了经验,也为统一的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