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发展与启示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发展与启示

与我国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处于正式起步相比,国外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积累了足够的成熟经验。现阶段,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荷兰、芬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盟等国家或组织均已采用类似立法前评估的制度,其中不乏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的,比如匈牙利于1987年制定的《立法法》,韩国1997年制定的《行政规制基本法》,英国的《影响评估指南》以及澳大利亚的《最佳规制实践手册》。经过多年的发展,部分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在制定规则、政策的实践中发挥着实际的效用。受篇幅限制,笔者仅就英国、美国、经合组织的做法进行介绍,其中英国、美国是实施立法前评估制度最早的国家,其评价体系成熟而系统,对反思和建构我国的立法前评估标准体系大有裨益;经合组织博采众长,对成员国的成熟做法进行总结、提升,提出的评估标准基础而重要,适合我国立法前评估制度刚刚起步的实际情况。当然,借鉴、引进国外的制度不能只看重该制度在国外的作用,还需要考虑该制度的现实前提,论证其是否适合我国本土的法律资源。因此,接下来一方面介绍主要国家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发展历程,一方面说明演变背后的制度前提,并在最后总结出其中成熟的做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