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视角下我国地方立法利益衡量问题研究
2026年02月13日
协商民主视角下我国地方立法利益衡量问题研究
◎隋丹宁[1]
内容提要:本文从概念分析入手,从多个角度对利益衡量方法论进行了法理上的阐释,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究我国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特点,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从宪法层面提出规制的措施,旨在为我国立法理论提供全新的研究视角,为立法实践提供相对客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衡量方法,为我国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带来良好的助益和启示。(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地方立法;利益衡量;衡量方法;协商民主
立法是一个创制公共物品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衡量、利益选择的集合,这既是一种规范表达,也是一种价值判断。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地方立法一直是公权力机关单方面意志的产物,立法始终被当成纯粹的社会管理的工具,这就导致那时地方性法规从内容到形式都有着明显的政策性和行政命令的痕迹。如今,我国开始接受西方的立法当事人主义,权利本位的观念也逐渐兴起,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视为立法决策的核心,旨在使立法成为一种“重叠共识”,即通过公众唤起立法注意[2],经由民主程序,最终形成普遍意志。然而,以公共听证为主导的立法当事人模式也存在着诸多弊端,如利益第三人的代表性不够充分,事实的客观性难以把握,不同群体的影响力差异较大等等。因此,在社会利益逐渐分化、利益群体日益复杂、利益价值冲突凸显的今天,如何使地方立法在诸多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中寻求合理的平衡,如何在有效管理公共事务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之间达到有机统一,已经成为立法中最为核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