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了生态保护领域司法执法力度
2026年02月13日
(八)强化了生态保护领域司法执法力度
1.关于限制供电、供水、供气、供热行政决定
《条例》第42条规定,排污单位拒不履行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的决定。在执行本条规定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只能针对单位,不能针对个人;二是在执行时要区分好单位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防止变相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2.关于司法机关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内设机构(https://www.daowen.com)
《条例》第43条规定,支持司法机关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内设机构,为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提供组织保障。另外,《条例》规定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对象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书面反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已明确反馈期限的除外。
3.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条例》第44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判决环境损害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可以提高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另外,民政部门应当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支持起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