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遵循的授权原则
1.授权审慎原则
对现行法的变动一般都会损害到法律的稳定性,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时,被暂停的法律效力处于悬置状态,其是否被修改尚不明确,所以应慎重作出此类授权。这就需要授权主体在进行授权时能做到:(1)确保法制的统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暂停法律适用会造成一部分法律的效力待定,导致全国性统一立法在部分地区无效的状态,造成法制暂时性不统一的状态。因此在授权期限终止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及时地对被暂停适用的法律进行修改或恢复效力,以保证法制的统一状态。(2)授权具有必要性。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时,应当谨慎节制,考虑是否有授权的必要性,不能仅仅因为改革出现阻碍就暂停法律的适用,而是应当经过严谨的分析,权衡利弊之后才作出授权。
2.授权明确原则(https://www.daowen.com)
授权明确原则是指授权主体在作出授权时必须明确规定受权主体、授权目的、授权事项、授权期限等内容。基于规范公权力的立场,公法领域的授权几乎都强调明确性。[4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对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所以要坚决防止笼统、模糊的“一揽子授权”。授权明确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防止授权主体违法授权、无限制授权;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受权主体超越授权范围,暂停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破坏法制体系。
3.授权监督原则
公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监督,这是法治共识,为规范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首先,从监督对象上来说,对授权主体是否依法授权、明确授权,对受权主体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其次,从监督主体上说,既然授权主体也是监督对象,那么监督主体就不仅仅只有单一的授权主体,而应当是多主体共同参与,在不同阶段、不同角度进行监督,另外,还应有公众的广泛参与。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的决定应该是公开的,以便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但是应当重视授权主体对受权主体的监督,因为这是授权监督中最主要的监督,这种监督制度通常在授权法中就有规定。再次,对于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来说,受权主体只是暂停或者调整法律在特定地区的适用,也就是最后法律是否修改的决定主体还是授权主体,所以授权主体应当需要对相关法律在授权期限内的运作情况全程监督,并适时作出是否修改的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