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经验对我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启示

三、域外经验对我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启示

立法者的追求是实现社会的全面法治,而全面法治的落实又要求立法面面俱到。然而,立法者在有限的法律章节范围内,制定既涵盖所有事项,又明确、简短的法律,显然是一个立法悖论。因此,最优的立法策略仍然是立法者使用简单、少量的语词来完成法律规制意图——该要求类似于西方法学界推行的“简明语言运动”——但立法语言的简明化势必导致法律模糊性的提升。因此,吸收、借鉴域外立法者们的模糊语词运用经验、方法,无疑将有助于我国有效地解决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难题。从域外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实践看来,域外立法主要为我国提供了以下几点有益经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