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绿色考核

(七)突出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绿色 考核

1.关于人大监督

根据《条例》第39条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定期对本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为了增强监督效果,方式上可以采取市、县(区)、乡(镇)三级人大联动执法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报告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报告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专项报告,也可以是书面报告。未按时完成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目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说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2.关于差别化考核

《条例》第40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条例》同时要求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考核制度,对以保护生态为主的地区,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考核权重。对发生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综合考核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