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的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的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

1.立法前的实践

在《立法法》第13条生效实施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存在授权国务院暂停相关法律适用的实践。2012年12月、2013年8月和2014年12月,为了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自贸区的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授权国务院在广东、上海、天津、福建等自贸区暂停《海关法》《城乡规划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的部分条款的适用。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同意了国务院所提出的“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提案。详细内容见表1。

表1 《立法法》第13条生效后的“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实践

图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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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后的实践

“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的实践先于立法,在立法生效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相继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部分地区展开试点改革。其中还对到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详细内容见表2。

表2 “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生效后的实践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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