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了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和途径

(九)拓展了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和途径

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第45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发布平台依法公布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指标体系和考核结果;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及其规范要求;环境质量公报、水环境质量信息和空气质量信息;政府投资的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社会影响较大的生态文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信息。

2.关于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根据《条例》第46—48条规定,公众有权参与制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编制规划;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参与监督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参与调查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参与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等事项。公众参与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度和方式下进行。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并附具对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条例》规定公众对于提出的意见建议明确要求回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和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3.关于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条例》第49条、第50条规定了各级政府、新闻媒体、群团组织、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的生态文明宣传、引导和教育责任。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建设一个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交流示范基地。需要注意的是,不要用不生态的方式去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基地,譬如简单地建一个展示馆,作豪华精致的装修等,这样的话说明我们的生态环保理念还没有达到示范区的要求。

4.关于《湖州市民生态文明公约》

《条例》第51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湖州市民生态文明公约》。2014年11月,《湖州市民生态文明公约》已经由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条例》将公约的倡导性规定转化为公民的义务,对于提升公民生态文明素养,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起到法治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