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防止地方立法的虚化

(二)有利于防止地方立法的虚化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授予地方权力,地方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地方是中央政治意志的忠实拥护者,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具有同构性。虽然规定地方享有立法权,但是如果立法权限不明,往往会出现地方立法模仿甚至照抄中央立法,也就会出现地方立法虚化的现象。主要包括:第一,重复立法,这也就是前文叙述的情况,低位阶法律仅仅是对高位阶法律的重复叙述,低位阶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还是需要依靠具体行政机关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按照以前的执法经验来落实,而这种落实法律的方法是极其落后的,导致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滋生腐败和导致不公正的土壤;第二,立法不作为,它是指立法机关为了落实法律或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应该立法而不立法,具体包括显性不作为和隐性不作为。隐性的立法不作为,是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机关的职责,由于需要立法机关来制定相关的法律完善实施细则,使公民权利得到确实的保障,国家机关必须强制实施其职责;但是,由于宪法与法律没有明确作出相关立法机关必须进行立法的要求,立法机关迟迟不制定相关的法律,因此,宪法与法律所规定公民权利无法落实,国家机关的职责无法切实履行。显性的立法不作为,是指宪法与法律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包括具有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某一事项进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机关迟迟不进行立法,或者对于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不进行有效清理,抑或对于应当及时批准和备案的下级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法规不及时批准或者备案,以至于公民权利得不到具体的保障和国家机关职责无法得以履行。[4]立法不作为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没有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导致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https://www.daowen.com)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是我国最低层级的立法,通过对其立法权限的明细化,可以清楚地知道其立法权的范围。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省级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务作出了规定,那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就应当不规定此事务或者通过准用性条款进行规定。同时,在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着重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这些规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把对条文细化的任务再转移到具体执行行政任务的行政机关。同时,明确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可以让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立法职权,什么时候该立法、该立什么形式的法、该立什么内容的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立法不作为,虚置地方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