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简介
《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这本书是由杨垠红,许小琴创作的,《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共有215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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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1]拉开了中国民法典登上历史舞台的序幕。近三年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2020年5月通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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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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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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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概要 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的法典”是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目标。[1]本章为物权编通则中的一般规定章节,为实现该基本目标奠定了基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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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调整对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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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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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条 【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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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条来源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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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本章概要 物权规范体系的重要实践价值之一就是保证物尽其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的变动是保证物尽其用的重要渠道。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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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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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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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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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本章概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物权是通过权利人实施一定的支配行为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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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的保护途径】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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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 【确认物权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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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条来源 《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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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条来源 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除规定在《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以外,也贯穿于《民法总则》《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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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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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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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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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编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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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一般规定
本章概要 所有权是各国物权法中通用的概念,但各国法律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所有权是完全支配权,具有绝对性;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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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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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 【他物权的设立】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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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专有的物】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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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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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 【耕地的特殊保护】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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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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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本章概要 本章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对所有权进行了划分,并分别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特定的有体物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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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