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的解除】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合同的解除】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本条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的规定。

地役权合同的解除是指,地役权合同订立以后,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事由,通过地役权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并使已设立的地役权归于消灭。地役权合同的解除,依解除事由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两种。本条是关于地役权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所谓地役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地役权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情形时,地役权当事人可以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解除地役权合同,从而使地役权归于消灭。地役权合同的订立具有复杂性,其不仅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关系,更重要的是建立起地役权这种物权关系,而地役权合同的解除将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重要的影响。为维护地役权的稳定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供役地人随意解除合同,法律对供役地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事由作出了一定限制。在当事人未约定地役权合同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供役地人只有在发生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一、地役权合同法定解除的行使主体

本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即地役权合同法定解除的行使主体为供役地人,需役地人不具有这一权利。

二、地役权合同的解除须以存在法定事由为前提

只有在发生法定事由的情形下,供役地人才可以解除地役权合同。依本条规定该法定事由包含两种情形:其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其中违反法律规定是指违反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地役权人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随意改变耕地的用途,则供役地人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是指违反双方订立合同之时对利用目的、利用方式、利用范围等的约定,如双方设立通行地役权,而地役权人任意拓宽通道,对供役地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则供役地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地役权人仍未支付费用。在有偿地役权合同中,需役地人的目的是提高其不动产的效益即便利,而供役地人的目的是通过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而获得相应的费用。需役地人不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将会导致供役地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供役地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https://www.daowen.com)

三、地役权合同的解除产生地役权消灭的效果

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即地役权合同的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34]供役地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归为消灭的效果。依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地役权人行使解除权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需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地通知给供役地人,从通知到达之日起,地役权合同解除,地役权归于消灭。

案例评议

张某学与张某元、王某柱合同纠纷案[35]

◆裁判规则

本案被告张某元在使用王某柱的宅基地时,为了生活方便,在集体为其规划的道路以外的地界通行,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通行,并向原告支付通行费。该协议的性质为地役权合同。虽然二被告否定协议的存在,但被告张某元自2006年以来历年向原告支付费用即足以证实该协议的真实性,且生效判决也已认定该协议。依照《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被告张某元在2016年8月以后未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给付,故原告张某学有权申请解除地役权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张某元无权在原告张某学的承包地的范围内通行。

◆评议

在有偿利用供役地的情况下,供役地人设立地役权的目的是获取通行费用这种金钱利益,需役地人不支付通行费的行为在实质上导致供役地人设立地役权的目的无法实现,应认为构成根本违约,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有约定支付通行费,为有偿利用供役地之情形。但被告张某元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经多次催要仍未给付通行费用,原告张某学由此享有申请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地役权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