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留置的动产】
2026年01月29日
第四百四十九条 【不得留置的动产】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有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情形,以体现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本条完全延续了《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留置的动产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对于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构成要件的规定与《物权法》保持一致,明确了两种情形下的动产不得留置,一是法律对此类动产有所规定故不得留置,二是当事人有所约定故不得留置。(https://www.daowen.com)
对于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情形应作狭义理解。即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公布的法律。“法律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直接规定某类动产不得留置,如《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可留置;二是按照标的物性质不可留置的,如禁止流通物等。
留置权的排除同样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实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相关标的物,例如承揽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承揽人不得因为定作人未支付报酬等价款而留置已完成之成果。《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此作出规定,物权编对此规定予以确认,力求体系一致性。
法条关联
◆《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