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条延续了该规定。《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四款提到“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水法》规定了取水权,《渔业法》规定了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具有自身的特点,与一般的用益物权有所不同。但是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主要是对国家自然资源的利用,权利人取得这些权利后,即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用益物权的权能一致。同时,这些权利也需要办理登记并进行公示,符合物权公示的原则。因此,物权编对这些权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一、探矿权、采矿权

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本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其实是明确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但没有具体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流转等内容。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应首先适用《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物权编的有关规定。

二、取水权

关于取水权的定义,《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关于取水权,首先应当适用《水法》等法律的规定,《水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物权编的有关规定。

三、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我国渔业法对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作出了规定。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关于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应首先适用《渔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渔业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物权编的有关规定。

法条关联

◆《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https://www.daowen.com)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水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渔业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1] 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

[2] 施志源:《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改革难点与规则完善》,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2期,第88页。

[3] 黄蓉:《“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基于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中经营者的利益考量视角》,载《三明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