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占有
本章概要
现代民法的“占有”概念溯其根源较为复杂,有罗马法的影子,又有日耳曼法的内涵。占有,其实是人对于物(动产/不动产)具有事实上管领力(控制、管理)的一种状态,所以正如萨维尼所说,对物的占有使得占有人可以在事实上对物实施某种行为,而且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1]
学理上对于“占有”有诸多分类:(1)根据占有是否有本权为基础,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所谓“本权”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占有的权利,占有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本权则是一种价值判断,故而基于本权的有权占有是应然的既存状态,而无本权基础的无权占有则是一种非应然的既存状态。区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明确占有人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是否负有返还义务,有权占有人在面对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权利人时,得以拒绝归还占有物;无权占有人则负有返还义务。(2)对于无权占有,还可以细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占有行为无本权基础的占有,即占有人基于权利外观等误以为自己是合法占有人;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占有行为无本权基础仍为之占有。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区别对待不同占有人:善意占有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权和他物权,恶意占有人则不可以;善意占有人面对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恶意占有人则不可以;善意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要返还权利人相应的物上代位物,恶意占有人除此之外还要就权利人未获得足额弥补的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占有人是否直接事实上占有某物,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间接占有必须依托于媒介,使得直接占有人间接对物具有管领力。例如基于民法中的租赁合同关系、质押合同关系,承租人、质权人直接占有了标的物,所有权人则构成了间接占有。最初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指的是直接占有,而后理论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占有的内涵扩张到间接占有,使得占有改定的交易方式和间接占有的权利形式得到承认。(4)以占有人对占有物是否具有所有的主观意识,是否会归还占有物,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例如小偷偷了某物并以所有权人名义交易,此时构成自主占有;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以承租人名义占有使用承租物,此时构成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人可主张权利推定,他主占有人则不可以。[2](https://www.daowen.com)
当第三人非法侵害(侵夺、妨害)占有人之占有时,占有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现行法律对占有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物权保护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民法典》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侵权保护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