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2026年01月29日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也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问题时的原则。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主体处理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本质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我们可以通过相邻关系的五个特征来进一步理解。
1.相邻关系的客体并非一方所有的不动产。虽然不动产毗邻是相邻关系产生的条件,但其客体却是毗邻各方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相邻关系既能存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能存在于公民与法人之间。
3.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会随着不动产权利人的改变而改变。而当不动产灭失时,相邻关系也随之消灭。
4.相邻关系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是相邻的。本条所称“相邻”,是指地理位置的相邻,既包括相连接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包括相邻近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5.相邻权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必须以从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而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超过必要限度的,相邻权利人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