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返还】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返还】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条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拾得遗失物返还的规定。

关于遗失物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已在前文提及,此处不再赘述。拾得遗失物,除了须为遗失物外,还必须有拾得行为。拾得行为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的行为,是发现和占有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相比较而言,占有比发现更为重要。例如,甲与乙发现遗失物,但乙占有该物,则乙为拾得人;若甲与乙同时占有遗失物,则甲与乙为共同拾得人,共同负担拾得人的义务、享有拾得人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取得了遗失物的占有,但一项完整的所有权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某项动产不等于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该动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权人所有。因此本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遗失物,仅占有该动产,不能取得完整的所有权,拾得人负有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的义务。这与中华文化所倡导的“拾金不昧”的道德观是相符的。[4]

拾得遗失物者负有通知或移送的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遗失物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的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或者直接送还遗失物,也可以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代为返还;不知道遗失物丢失人的,可以直接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法条关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五十五条 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列车终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