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变价后价款的归属】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物变价后价款的归属】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担保法》第八十七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留置财产变价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属于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留置财产变价后价款分配的规定。

第一,当留置权人将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之后,所得价款如果超过了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则超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留置权人受领后应尽快将超过部分价款返还债务人,如不及时归还的,债务人就该部分价款对留置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二,当留置权人将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的,因此时留置权已消灭,剩余债务成为无担保之普通债权。债权人有权就未清偿部分继续要求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债务人应足额支付。

此外,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一个法定最低宽限期(六十日以上)让其履行债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即可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此实现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