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共有
2026年01月29日
第八章 共有
本章概要
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由于共有只是数人对于同一物享有同一所有权,而非数人对同一物分别享有所有权。共有只是所有权的一种形态,因而仍然要适用所有权的一般规则,如一物一权等规则。共有是相对于单独所有而言的。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共有权有如下特征:
1.共有权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共有权的主体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构成,单一的主体不能构成共有权的主体。共有权因此而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
2.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首先,共有权的客体即共有物指的是同一项财产。这个同一项财产既可以是独立的一件财产,也可以是具有同一性质的一类财产。其次,共有权是一个所有权,即无论共有的标的物是独立物还是集合物,其所有权都只有一个。(https://www.daowen.com)
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共有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其作为所有权所具有的与非所有权人所构成的对世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其内部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有权这种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的双重性,即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是共有权的重要特征。
4.共有权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共有权的形成具有主观因素。这就是,或者是由共有人共同创造,或者是由某种财产随着数个主体的意志而转化的,或者是将不同财产所有权出于共同的意志和目的的联合。这些共同主观因素一般都是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目的,或者基于共同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