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条延续了该规定,仅将相应条文的“但”改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二审稿将“但……”改为“但是……”。此后各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及对内效力的规定。
一、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
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都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备连带债权债务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如对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权利在性质上都是基于共有物的全部。就按份共有而言,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是对共有物的所有权在观念上的划分,只是确定各共有人行使权利的比例或者范围,不局限于共有财产的具体的特定部分,而是抽象存在于共有财产上的任何部分。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如共有物的修缮、因共有物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各共有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债权。
如果另有法律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不享有连带债权、不承担连带债务的,属于特别法,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本条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于第三人来说,很难获知共有人的共有关系的性质,倘若不使各共有人承担连带义务,很容易发生各共有人互相推诿的现象,对债权人不利。但如果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之间为按份共有的,则共有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样无论是对共有人还是第三人,都是相对公平的。
二、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
在对内关系上,首先要看共有人之间有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有所不同。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这是由于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是由于共同共有人共同地、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因为共有的对内关系只涉及各共有人,与第三人无关,如此规定是符合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本来含义的。
法条关联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