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本条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终稿增加“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和重新分配宅基地的规定。

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

其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宅基地灭失,而使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

其二,因城乡发展规划调整宅基地使用权,而使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

其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宅基地被国家征收,而使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

其四,因长期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人抛弃权利等原因导致宅基地被收回,而使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前三种情形中,因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是自然灾害等以及政府行为,出于宅基地社会保障功能之考虑,原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10]而第四种情况,因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积极或消极地放弃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本条所规定的为第一种情形,“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即为原权利人有权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之情形。(https://www.daowen.com)

二、本条在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重新分配土地是以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完全被损毁或部分损毁使其不再适合作为宅基地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归于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消灭。

其二,可以享受重新分配的权利人应当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基础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保障的是农民的基础生存,对于仍有宅基地等不符合分配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重新分配宅基地。

其三,宅基地的重新分配应当依法进行。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相同,宅基地的重新分配也要严格依法进行,不仅应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还应当依照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定程序,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有关规定,遵守“一户一宅”等土地分配原则进行重新分配。

案例评议

张某诉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11]

◆裁判规则

上诉人张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的规定,主张被上诉人具有直接向其分配宅基地的法定职责。但村民取得宅基地仍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上诉人系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其主张要求被上诉人履职缺乏法律依据。

◆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给原告重新分配宅基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在重新分配宅基地中,村民取得宅基地仍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因此在本案中应当考察以下问题:(一)原告是否符合宅基地重新分配的条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具有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资格的权利人,应当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因城乡规划、公共利益等原因宅基地被收回,从而丧失宅基地以及基本居住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不符合以上条件,则不能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二)是否已经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重新分配宅基地的申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即便是在宅基地重新分配中,相关权利人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而不能要求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向其分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