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条延续了该规定,仅将相应条文的“但”改为“但是”。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将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作为分割共有财产的法定事由。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九十八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二审稿仅将相应条文的“但”改为“但是”。此后各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规定。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指的是各共有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请求其他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权利。

在是否可以自由分割的问题上,两种共有关系是有差异的。对于按份共有财产,基于个人主义的立法精神,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份额,允许分割为原则,不允许分割为例外。但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由于共有关系更为紧密,为了维持共同共有关系的稳定、和谐,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按份共有人原则上有权随时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主张,但仍存在限制。除了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财产外,还要考虑按份共有财产的特性,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的共有财产也不得请求分割。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大多数国家民法规定不同,我国民法典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即当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时,这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https://www.daowen.com)

另外,根据损害赔偿的原理,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请求分割的人应该对其他共有人予以赔偿。共有人在分割共有财产的时候,可能导致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者削弱,致使共有物的价值降低,这必然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因此,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