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权请求留置权人行使权利】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从用语上看,“履行期”代表某一个时间节点,“履行期限”代表某一段时间,所以本条出于法律用语严谨性考量,将“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改修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二审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但征求意见稿则将“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改修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此后延续该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请求权的规定。
本条是基于民法公平原则及物尽其用理念综合考量的结果。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一定财产以保证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通过给债务人履行债务施加压力,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如债务人仍不履行,留置权人可将留置财产变价以实现债权。在动产被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持续性占有留置财产,债务人无法占有并使用该动产,也就无法从中获得收益。同时,留置权人非留置物所有权人,仅能妥善保管留置财产。所以留置财产在被留置期间,正常的物之利用和流转等功能被闲置。如果留置权人不积极行使留置权,则留置物被闲置的时间更长,这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而且从债务人角度看,留置权长期不实现,则留置财产随着时间推移会有自然损耗或者贬值,这种不利后果系因留置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造成,对债务人不公平。这也说明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否高效、便捷、公平,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人权利实现的成本以及担保制度顺利运行的成本。[11](https://www.daowen.com)
根据物权编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设立后,债权人(留置权人)应当与债务人约定一个期限作为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作为债务履行期限,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在该债务履行期限过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留置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与此对应,本条规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有权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未果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公权力介入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案例评议
卢某东、临沂市汽车营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12]
◆裁判规则
如果留置权人长期不实现留置权,债务人可以依法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为物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留置权的行使期限,如果留置权人长期持续占有留置财产而不实现,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也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在有的情况下,留置财产会有自然损耗或者贬值的可能,如果长期不实现留置权,留置财产的价值会受影响,对债务人不利。因此,不能让留置权人无限期地留置财产而不行使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根据该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果债务人自知没有能力履行债务,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及时实现留置权,如果留置权人不实现的,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该留置财产,以消灭留置权。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留置权人不实现留置权的情况下,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债务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使留置权,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评议
留置权有效成立到实现留置权期间,留置物由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作为所有权人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收益。如果留置权人没有积极主动行使留置权,将限制留置物价值的发挥,因此法律赋予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得以请求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回归到物权编第四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看,留置权人在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后仍不积极实现留置权的,债务人不需通过诉讼程序即可请求人民法院就留置物拍卖或者变卖。这是因为此时已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与留置权人对存在的债务共同认可,因而可直接以执行程序解决留置权实现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