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条在此基础上对法定期间做了修改,将“六个月”改为“一年”,该修改增加了“物归原主”的可能性。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遗失物的归属长期不明,不利于物的流通利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本条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第一,须发布招领公告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拾得人和有关部门能够直接通知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不能直接通知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发布招领公告的形式,由于信息传递的多样性,我们认为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互联网以及单位公告栏等形式均可。
第二,须一年内无人认领。该一年的时间在性质上应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起算点为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经过一年,若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仍不认领,推定其已抛弃了遗失物。本条相对于《物权法》的规定,将认领时间由六个月内改为一年内,时间的延长一方面延缓了遗失物的国有化,另一方面带来了更多的物归原主的机会,比较合理。
第三,遗失物归国家所有。遗失物的保管人通过发布招领公告的方式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后,经过法定期间仍无人认领,此时遗失物的归属问题,各国的立法例有所不同。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拾得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拾得物后6个月期满,即取得对拾得物的所有权。此种立法例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在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后经过一段期限,即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法国民法、瑞士民法、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大陆地区则否定了拾得人可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遗失物在发出招领公告通知经过一定期限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而非归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所有。[7]
法条关联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