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的原有权利消灭】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本条延续了该规定,仅将相应条文的“但”改为“但是,”。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二审稿将一审稿相应条文的“但”改为“但是”,征求意见稿则在“但是”后加了逗号。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动产的法律效果的规定。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指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往往涉及三个主体,即原所有权人、无处分人以及善意受让人,并会在三者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旦具备,原所有权人即丧失所有权或在其所有权上设立负担,而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这些权利。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法律效果。
本条特别规定了善意取得动产的法律效果,在善意取得动产的情况下,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不是基于转让人的权利而取得,而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因此,该动产上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原有权利自善意取得之时归于消灭,善意受让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为了维护原权利人的利益,该动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如前文提到,可能产生三种请求权的竞合,原所有权人可就违约责任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择一请求赔偿,原所有权人可自行选择最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请求权。在该动产上享有除所有权以外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的权利的债权人可向作为所有权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例如提供新的担保。[3]
但如果善意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上存在其他权利的,表明其接受受让动产的权利限制,原有权利不消灭,善意受让人负有协助该动产其他权利的实现的义务。因此,善意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上存在其他权利的,该其他权利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