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本条在此基础上,删去“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此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实质是使用土地的权利。土地作为自然资源,其客观存在的自然属性包括了地表、地下和空中。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的要求日益迫切,分层次开发土地成为土地利用的趋势,在实践中也得到切实发展,例如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地下商场、车库,利用地上空间建造高架桥等。[1]
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土地上下空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民事主体只能通过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方式取得对土地以及上下空间的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也就是说,在一幅土地上,可以基于不同的权利范围,分别设立多个建设用地使用权。这就要求在权利设立时,必须将各自权利范围界定清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时,应将权利所指向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横向、纵向范围及权利义务内容界定清楚。
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此,无论是对地表还是对地上、地下空间的利用,都应以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土地用途。如果不是以建设为土地用途,例如对地下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则不属于本条的调整范畴。
法条关联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