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合同】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文。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无此内容。二审稿将该内容单列为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一,并增加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解决争议的方法。”
征求意见稿第三百六十七条将该内容设为单独条文,将居住权合同一般条款中的第一项由“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修改为“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并增加“居住权期间”这一项内容。终稿又将“居住权期间”改为“居住权期限”,规范法律用语,其他保持不变。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居住权的设立及其合同内容的规定。
居住权的设立应以书面的形式,双方之间应当签订符合双方合意的居住权合同。此外,为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居住权合同中一般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其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该内容是为明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居住权具有身份性的特征,其是为特定主体所设立的,因而有必要在合同中对居住权人以及提供住宅主体的身份信息进行明确。一般而言,居住权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应当包含姓名及住所两项基本内容,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对身份信息进行更具体化的约定,以将当事人身份进行更加准确的明确。
其二,住宅的位置。该内容是为明确居住权所指向的客体。居住权是为满足特定群体的居住问题,且以提供居住的基本保障为目标,因此客体也应当具有特定性。在居住权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对居住权客体,即居住权人所可享有居住权的住宅具体位置进行约定,以将居住权进行特定化。(https://www.daowen.com)
其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设立是以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基本需要为目的,当事人可以就居住的条件及要求等有关居住需求等问题进行约定,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四,居住权期限。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而非其固有之权利,所以应明确居住权的存续期限。
其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争议与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当事人提前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法,以便于发生争议时的处理。
当然居住权的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或遗赠的方式设立,此种情形在本法第三百七十一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