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国或地区对于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均无异议,但是对于善意占有人是否也要承担这种赔偿责任则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像《瑞士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责任,像《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等则没有明确规定,而以善意占有人的权利推定解决该问题。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恶意占有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占有旨在维护社会和平,是财产法律秩序的基础,当前各国立法都设置了相应的保护制度。[3]本条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为导向,对于恶意占有人,其主观上以一种侵犯式的心理占有他人之物,有违公平公正理念,相反善意占有人可以使物处于正当的被保护状态,所以对二者进行明确区分。
本条所称“占有”,分为有本权之有权占有和欠缺本权之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二次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无法预见自己无占有权时对物进行占有,即主观上为善意。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无占有权或对是否有占有权抱怀疑态度时仍进行占有。因此,二者之间区别在于主观上为善意还是恶意。有权占有情形下,当事人往往会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期间产生的损害责任承担作出约定,所以实践中这类问题较容易解决。但无权占有情形下缺乏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则需依法判断权责,所以本条明确规定恶意占有人因使用不动产或者动产导致其受损害的,需要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占有人依其善意认为之权利使用不动产或者动产,该结果是合理的,本条未规定其承担相同于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司法实务中适用本条需要先判断无权占有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该判断时间节点应该以占有人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受损害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