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本条在此基础上,将“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修改为“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经营收益的使用作出了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如何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等费用。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七十八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二审稿较一审稿在“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后新增“面积”二字。此后各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主要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负担及收益分配规则。
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主要是指对共有部分及附属设施的修缮、管理、维护等费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指收取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21]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理,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共有权,据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共有部分的收益,承担共有部分的费用。
本条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的分配问题,适用约定优先原则。基于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状态下的共有权,业主可以约定对共有部分费用分摊及收益分配等事项。第二,如果业主间没有事先约定,那么根据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以此决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的数额。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可知,业主的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其所享有的共有权从属于专有权,即业主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因此专有权的大小自然决定其承担修缮共有财产的义务范围。
法条关联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