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本条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权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

物权尤其是所有权赋予人们对物的广泛支配利益,为实现人格的自由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4]制定本条就是为了充分发挥物权的作用,当占有人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毁损、灭失时,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占有人主观为善意或恶意而不同,善意占有人承担返还责任,而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本条所称“毁损”“灭失”具有不同含义,毁损是指物之原有价值减少,灭失则指物实体消灭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已无法实际上恢复权利人之原占有状态,例如第三人善意取得而无法实现物之返还等。占有人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而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占有物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该赔偿范围取决于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占有人如果是善意占有,适用不当得利返还原则,其因物之毁损、灭失而获得相应的保险金等利益时,才对物之权利人承担返还利益之责任。反之,善意占有人未因此而获益时,则不需承担返还责任。此外,根据物权编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所以在善意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物致使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善意占有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占有人为恶意占有时,通常被认为通过侵权行为改变物的占有,故参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害。也就是说恶意占有人返还因物之毁损、灭失而获得之利益后,仍不足以弥补权利人之损害时,应该继续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当然如果占有人是有权占有,即基于租赁、保管等正当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则依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而解决占有物毁损、灭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