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本条延续了该规定。关于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法》中可寻其来源,如《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抵押权的消灭、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质权的消灭等。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消灭事由的规定。
所谓担保物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规定事由或当事人约定事由的发生,导致担保物权对担保财产所具有的支配终止,担保物权不再发生效力。依本条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从属性。相对于主债权而言,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其效力在成立、转移及消灭上均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清偿、抵消、混同、主合同无效等。本条中的主债权消灭应为主债权全部消灭。[23]主债权部分消灭的,因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仍然存在,其对未消灭部分的债权仍然具有担保的效力。
二、担保物权实现
所谓担保物权实现,是指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之时,担保物权人行使其担保物权,就担保财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其债权。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设立目的的,担保物权人一旦行使其担保物权并实现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担保物权法律关系即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值得注意的是,担保物权一旦实现,担保物权就随之消灭,而无论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全部清偿。[24]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所谓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通过意思表示对其所享有的担保物权进行抛弃。担保物权属于财产权,在原则上担保物权人可以抛弃其所享有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抛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需要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产生担保物权抛弃的法律效果,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该项规定属于兜底条款,主要适用于本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所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或特殊情形,如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或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等。
案例评议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某支行、某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5]
◆裁判规则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在依法设立之后,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但在抵押物灭失、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抵押权可因法定情形而归于消灭。某旗公司在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前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根据规定其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灭失,不得对哈拉忽少硅石矿进行开采,不再对该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案涉采矿权也随之灭失。抵押权以抵押物为基础,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归于消灭,因此晋商银行某支行原已享有的抵押权消灭。
◆评议
本案涉及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物权设立以后,其可以因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的发生而归于消灭。本案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某旗公司以其所有的哈拉忽少硅石矿的采矿权为晋商银行某支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该采矿权有效期为2013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4日,且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该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某旗公司所享有的采矿权归于灭失。依《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属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晋商银行某支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因抵押财产(采矿权)的灭失而归于消灭,其不再享有就该采矿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制定时便对《担保法》规定的物上代位物的范围予以扩展,还就代位物的提存进行了规定。所以整合立法资源后,物权编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延续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而《担保法》第五十八条没有被保留。
[1] 参见高圣平:《论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6期,第20页。
[2]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四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85页。
[3] 参见马俊驹等:《民法典担保权编的立法模式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1期,第163页。(https://www.daowen.com)
[4]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四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79页。
[5]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四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82页。
[6] 参见郭明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
[7] 参见高圣平:《担保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4页。
[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书。
[9] 高富平:《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2页。
[10] 高富平:《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2页。
[11]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书。
[12] 参见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6页。
[13]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四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22页。
[14]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47号民事裁定书。
[15] 程啸:《担保物权人物上代位权实现程序的建构》,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2期,第13页。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终285号民事判决书。
[17] 刘玉民主编:《抵押担保与债权行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6页。
[18] 参见郭明瑞:《担保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
[19]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5民终504号民事判决书。
[20]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四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10页。
[21] 参见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
[22]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454号民事判决书。
[23]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94页。
[24] 参见温世扬:《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
[25]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