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条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规定。

共同共有人之间都有某种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通常表现为具有家庭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和继承人关系。我国共同共有主要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根据本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这主要是指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的人也是有法律认可的特殊共同关系的。没有法律认可的特殊共同关系的共有人之间不能形成共同共有,只能形成按份共有。因此,共有人对共有物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推定为按份共有。[12]关于本条,有意见认为应当删除“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中的“等”字,不宜将推定为共同共有的范围扩大到家庭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本条这样推定的意义还在于,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还是不明确;如果推定为按份共有,就能明确地确定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共有人可以按份额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减少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