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本章概要

本章分别对一般抵押权与最高额抵押权作出了详细规定。

所谓一般抵押权,即物权编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所谓最高额抵押权,即物权编第四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二者的区别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

一般抵押权是对已经存在的债权进行担保,且通常情况下该债权为特定的一个独立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一方面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另一方面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而非一个独立的债权。(https://www.daowen.com)

二、担保的债权发生时间不同

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在设立抵押权时已经存在的债权,该债权发生于抵押权设立之前。且一般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被担保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即一般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其存在、转让、消灭等效力的变化均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该债权发生于抵押权设立之后。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并不以被担保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且在决算之前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也不当然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

三、担保的债权内容不同

一般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具有特定性,该债权的类型、数额等内容都是特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该债权的类型、数额等内容均不特定,甚至是否发生都不具有特定性。此外,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具有特定性,其数额是明确且确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额限制,抵押权人仅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