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还规定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按份共有财产的情形。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九十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按份共有法律特征的规定。共有人按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是按份共有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份额指的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约定时也多按投资比例确定。因为按份共有“既系由数人共享一所有权,则此数人应如何直接支配其共有物,自须有一定的范围,以为行使权利之依据”。[2]

关于按份共有人的权利,首先,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各共有人依据其份额享有并行使占有、使用权,份额越大,则占有、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大;份额越小,则占有、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小。其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方式分为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和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两种。关于份额的处分,《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零五条对此有专门规定;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零一条对此有专门规定,下文有相应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