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和用途】

第二百八十一条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和用途】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本条在此基础上,于第一款增加“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更新和改造”,以此与《物权管理条例》(2007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保持立法表述的一致性。同时新增第二款内容,即“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针对专项维修资金作出了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列举了应当向业主公开情况和资料的几类事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管作出了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二审稿新增第二款,即“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此后各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而终稿在此基础上明确本条所指维修资金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而且强调其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以此规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性质及用途等问题的规定。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维修,每一位业主在购买住宅时需要预交一定数额的维修资金,以便于日后统一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维修。

针对共有部分有哪些地方需要维修,我国民法典通过列举方式列出其中几个例子,强调需要维修的共有部分属性,以便设计维修其他设施时参照进行。本条以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为例,目的是说明电梯、屋顶、外墙和无障碍设施的代表性和重要性。此外,跟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具有相似性质、与业主的居住、生活存在一定联系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在维修时也可以动用维修资金,这些并非业主的专有部分。[19]

业主和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通过合同约定业主需提前缴纳的维修资金比例和份额。这些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但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依据法律和业主共同商定的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对于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享有知情权。《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这笔费用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从法律上确保了业主的这方面权利不被漠视乃至侵犯,同时赋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权利。

法条关联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https://www.daowen.com)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案例评议

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20]

◆裁判规则

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基金,系为特定目的,即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它在购房款、税费、物业费之外,单独筹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为特定范围的公共利益,即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立的一项法定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与存在仅仅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所有权人。因此,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业主大会要求补缴维修资金的权利,是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维护小区共同或公共利益之职责的管理权。如果允许某些业主不缴纳维修资金而可享有以其他业主的维修资金维护共有部分而带来的利益,其他业主就有可能在维护共有部分上支付超出自己份额的金钱,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并将对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基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和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的性质,被告环亚公司作为久乐大厦的业主,不依法自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业主大会起诉追讨专项维修资金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评议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专用性决定了其缴纳并非源于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而是为了准备应急性地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依据物权编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住宅小区的业主,还是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均应当依法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这是全体业主的一项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