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在此基础上,将相应条文的“参照”改为“参照适用”,删去“文物保护法等”。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审稿将一审稿“参照”改为“参照适用”,属于文字性修改;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改为“法律另有规定的”,删去了“文物保护法等”的限制,此后各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一、拾得漂流物

漂流物是指漂流于水上的物品。拾得漂流物的,准用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八百一十条规定:拾得漂流物或沉没品者,适用关于拾得遗失物之规定。

二、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的物品。发现人发现埋藏物,可视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且将发现情况告知埋藏人。二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种情形处理,也可以将埋藏物挖出,交还埋藏人。三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发现人可以将发现情况告知有关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四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种情形处理,也可以挖取埋藏物,按拾得不知丢失人的遗失物的办法处理。[8]发现人发现的埋藏物倘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物品的,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三、发现隐藏物

隐藏物是指隐藏于他物之中的物品。隐藏物与埋藏物含义相近,都是不易从外部发现,且所有权不明的动产。但埋藏物一般是隐藏于地下的物品,而隐藏物一般是隐藏于地上动产与不动产之中的物品,如隐藏于夹墙中、隐藏于衣物中的物品等。发现隐藏物适用发现埋藏物的相关规定。

本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须有拾得或者发现行为。拾得的对象是漂流物,发现的对象是埋藏物或隐藏物。第二,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处理。拾得遗失物怎么处理,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通常就怎么处理。第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处删去了“文物保护法等”的列举。如对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为文物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理,对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为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法条关联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https://www.daowen.com)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金银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