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延续了该规定,仅将“但”改为“但是”。《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提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房地产的抵押、拍卖等。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审稿将一审稿“但”改为“但是”,此后各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虽然权利人对作为客体的土地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权。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财产权,且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一种长期性的权利,只有允许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才既符合用益物权的本质属性的要求,又符合现实需要。另外,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受国家土地政策的影响较大,因此,本条还规定了除外条款,若法律另有规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将受到限制。[5]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他人达成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转让或出售标的,通过收取对价的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原权利人丧失原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其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换取他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后,原权利人丧失原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换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其资本金投入某企业中,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开发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使用期限内无偿将其依法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移转给他人享有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变现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不是直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移转,而是设定权利负担,但是其后果也可能导致原权利人权利的丧失。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具体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条关联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https://www.daowen.com)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