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本条延续了该规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也都提到了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规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是变以前对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为有偿使用制度,以实现对国家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土地出让金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取得建设用地所必须支付的对价,是土地所有权人让与土地使用权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前提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虽然无须为取得对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对价,但用地人并非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划拨用地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有原用地人以及地上物,则用地人必须向国家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才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除非国家决定无偿将土地交其使用。支付安置补偿等费用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条将支付出让金等费用明确规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出让金等费用的支付义务,应以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为依据。对出让金的具体数额的确定,是通过招标、投标、协商等方式确定,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以划拨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原用地人的补偿安置通常也是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原用地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确定。因此,对出让金等费用的支付通常既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约定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对价,对出让金具体数额的确定,通常与出让土地的地段、用途以及出让方式有关。国家通过评估确定每幅出让土地的最低价。以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受让土地的,出让金的具体数额是市场竞价的结果;以协议的方式受让的,出让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但依法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法条关联

◆《土地管理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