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与反担保】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条延续了该规定。关于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与反担保,在《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中均有所体现,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具体担保及履行方式,《担保法》第二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第四条规定了反担保等。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以及反担保的规定。
一、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本条第一款“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的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本条关于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包含以下几点内容。
(一)担保物权适用于民事活动
民事活动是指平等主体之间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担保物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其只能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而不能适用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不平等主体之间所从事的活动,如罚款、税款等。本条为引导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列举了借贷、买卖等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典型民事活动,但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借贷、买卖这两种民事活动。担保物权主要适用于借贷、买卖等交易活动中,其范围具有广泛性,加工承揽、货物运输等民事活动等也可以设立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适用于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以“保障实现其债权”为目的,其适用于民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债权的范围,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担保物权适用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所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5]也有学者认为担保物权只适用于合同之债。一般而言。担保物权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而对于因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不能直接设立担保物权,而应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等将上述债权转化为合同之债,才能以设立担保物权的方式进行担保。
(三)担保物权的设立须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应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本条所规定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便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贯彻与遵循。担保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之时应依照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而不能任意创设。[6]当事人所应依照的法律包括本法,即物权编的通则以及担保物权有关章节,以及“其他法律”。“其他法律”主要指《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法律,其中都有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
二、反担保
所谓的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保障自己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为其设立的担保。[7]设立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第三人的追偿权,是第三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在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之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其所提供的担保物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第三人因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履行,产生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即追偿权。第三人为保障自己追偿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即反担保。反担保同担保物权一样,应当依照本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他法律主要指《民法典》合同编等。
法条关联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案例评议
许某东、某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HL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8]
◆裁判规则
所谓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作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可见反担保关系中的债权人是向主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的担保人。所谓再担保,是对担保人所承担风险的担保。虽无法律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中对再担保法律关系的认定,此类担保多适用于原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照担保合同比例向担保人提供比例再担保或者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连带责任担保,是再担保人对原担保人信用的增级或者信用损失的弥补,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原担保人以缴付再担保费为代价将部分担保风险责任转移给再担保人。而从案涉《反担保函》的内容分析,其表达的核心意思是在债务到期而某金控无法偿还债务时,龙和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自行向债权人代徐某履行保证担保义务。若徐某被迫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保证担保义务,龙和公司无条件向徐某履行反担保义务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且龙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不以徐某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据此该《反担保函》既不符合反担保关系的性质,也不符合再担保法律关系的性质,其实质是债的加入。
◆评议
反担保的设立目的是为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进行担保。反担保的实现时间应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之后。本案中,《反担保函》载明借款到期时,如某金控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或解除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反担保人承诺在十个工作日内自行向许某东代徐某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依该内容,该《反担保函》的设立目的仍为保障原债权的实现,而非保障担保人的追偿权的实现。因此该《反担保函》并非本条所规定的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