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条在此基础上仅在第一款“约束力”前增加“法律”二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还对受侵害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的期限作出规定。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也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审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而征求意见稿则在第一款“约束力”前新增“法律”二字。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范围及效力限制问题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民间自治管理性质的组织。各位业主依据其享有的共有权依法组成业主社团,该业主社团通过一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使全体业主的共有意志以业主公约和其他管理规约形式表达出来,并形成具有组织纪律性的制度,从而依靠业主们的民主制度、自律制度、公益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制支持制度,来实现组建和运作业主团体,以此达到自我管理的目的。[18]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可见,业主享有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受法律同等保护,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本条第二款赋予业主司法救济权,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限制或者剥夺业主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