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婚姻法》《继承法》还对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形和家庭共有财产的遗产分割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九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共同共有法律特征的规定。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就是共同共有关系的法律特征。

首先,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目前我国民法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共同共有关系:由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由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家庭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由都是继承人而产生的在遗产分割前遗产的共同共有关系。其次,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而按份共有财产是分份额的。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各共同共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再次,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按份共有则与此不同。[3]

法条关联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https://www.daowen.com)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案例评议

鲍某诉王某共同共有纠纷案[4]

◆裁判规则

原、被告之间虽已无婚姻关系,但离婚后共同购买系争房屋,并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应认定为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设立了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之间不分份额地共同对同一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鉴于被告出于对现实困难因素的考虑,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原告要求分割无法律依据。

◆评议

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因为夫妻关系的存在,才发生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因为家庭关系的存在,才发生家庭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已无婚姻关系,但离婚后共同购买系争房屋,并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应认定为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设立了共同共有关系。因此,分割系争房屋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而本案中只有原告单方主张分割,故法院不予支持。